close
P>保險合同應運而生,當一個人尋求保險保障會與保險公司的合同賠償他反對的財產損失或附帶火和或減輕,爆炸等,這主要是一個合同,因此作為是由合同的一般法律管轄。但是,它有一定的特殊功能為保險交易,如最大誠信,保險利益,賠償,代位權和貢獻等,這些原則是共同所有保險合同,受法律的特殊原則的約束。

火災保險:

根據S。2 ( 6A ) , “火災保險的業務”是指影響的企業,除捎帶一些其他類保險業務,保險的損失或附帶的合同火災或其他事故時,習慣上列入其中火災保險業務承保的風險。

據霍爾斯伯里,它是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同意考慮彌償保證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受若干條款及條件對火災損失或損害,這可能發生的特定時期內的放心的財產。太平洋因此,火災保險是一種合同,據此,人,尋求保險保障,進入一個與保險公司的合同賠償他反對的財產損失或意外火災或雷擊,爆炸等。該政策旨在確保一個人的財產,並從損失發生火災,由於完全或部分損壞其他物品。 little farm 烤吐司餅乾 P >

在其嚴格的意義上說,火災保險合同是:

1 。其主要目的是對損失或損害惹起火災保險。

2 。和

3 :保險人的責任以保證和不一定是損失或損害被保險人遭受的嚴重程度的總和被限制的程度。有在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或破壞,除了根據合同承擔的責任沒有興趣保險人。

依法執政火災保險

有是執政火災保險沒有法定的制定,如在由印度海上保險法1963年調控海上保險的情況下。印度保險法, 1938年主要處理保險業務的監管,因為這樣並不能與其他有關保險合同的火法的一般或特別的原則。所以也一般保險業務(國有化)法案,1872 。在沒有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立法制定的,法院在印度在處理與火災保險都依賴迄今為止對法院和英國的法學家的意見,司法判決的話題。

在確定價值財產損壞或彌償保證下火災保險的政策目的毀於大火,這是財產的保險價值,這是可衡量。表面看來是值前後損失的財產的市場價值衡量參考。然而評估這種方法並不適用的情況下的市場價值並不代表財產的實際價值來投保,因為那裡的屬性用於由被保險人作為家庭或攜帶業務。在這種情況下,賠償的措施是恢復的成本。在盧卡斯訴新西蘭保險有限公司的情況[ 1 ],其中保險財產被購入並持有作為產生收入的投資,因此,法院認為適當的賠償措施,為火災的財產損失是恢復的成本。

保權益

一個人誰是在一個屬性,以便感興趣了它的毀滅有受益於它的存在和影響,據說有保險利益該屬性。這樣的人可以投保財產火險。

該物業之權益必須存在於兩個開始以及在虧損的時候。如果沒有在合同生效存在,不能是標的物的保險,如果它沒有在損失發生時存在,他遭受任何損失,不需要賠償。因此,當他賣的保險財產,它是由燒毀後,他遭受任何損失。

承保風險根據火災保險

保險合同的訂立的日期正在發行的政策是從風險的接受或假設的不同。第64 VB只規定了廣泛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文學小說
    全站熱搜

    zcbmnvxe43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